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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0


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4-047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
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集团”)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的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
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人民币普通股),拟增持股份不少于 1,955,394 股,且不超过 3,910,786 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2、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期间,甘肃农垦集团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855,4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1.97%,累计增持金额为 2,803.83 万元。截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增持比例符合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收到控股股东甘肃农垦集团《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
施期限届满暨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增持主体已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增持前,甘肃农垦集团间接持有
公司 68,826,36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5,539,347 股(其中:A 股 195,210,000
股,非上市外资股 329,347 股)的比例为 35.20%。


  3、甘肃农垦集团在本次公告前的 12 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在本次公告披露前 6 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拟增持股份的目的: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及全体股东权益,同时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增持股份的数量:拟增持股份不少于 1,955,394 股,且不超过 3,910,786
股,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

  3、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置固定价格、价格区间,甘肃农垦集团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起的 6 个月内。在增持计划
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增持计划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和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人民币普通股);

  6、增持股份计划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为甘肃农垦集团自有资金;

  7、本次增持股份不存在锁定安排;

  8、相关承诺:甘肃农垦集团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1、自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期间,甘肃农垦集团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855,4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1.97%,累计增持金额为 2,803.83 万元。截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增持比例符合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前,甘肃农垦集团间接持有公司 68,826,365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5,539,347 股(其中:A 股 195,210,000 股,非上市外资股 329,347 股)的比
例为 35.20%。

  本次增持后,甘肃农垦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72,681,765 股,占公
司总股本 195,539,347 股(其中:A 股 195,210,000 股,非上市外资股 329,347
股)的比例为 37.17%。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甘肃农垦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2、《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