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恒久 公告编号:2024-071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0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2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0202400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荣清、林章威、冯芬兰: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余荣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2019 年 11 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
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 5 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 2021 年度的成本;2021 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 1,40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4.43%、
47.4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566.3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60.43 万元,
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38.14%、103.96%;2021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 1,754.72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11.86%、123.56%;2021 年,虚增营业成本 1,348.74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1,348.74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07%和 7.49%。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余荣清,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理应全面掌握闽保信息的经营情况,持续跟踪关注闽保信息规范整合及业绩实现情况,但其未能有效管控、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 2019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
其已勤勉尽责;知悉闽保信息 2020 年和 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并连续 3 年签
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4 期定期报告。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全面负责闽保信息的经营管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且造假期间长、涉及金额大,虽未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恒久科技财务总监冯芬兰,具体负责恒久科技财务管理工作,对闽保信息财务状况进行跟踪、关注和审核是其基本职责,但其未能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阻止闽保信息 2019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明知恒久科技 2020 年年度报告和2021 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鸿达兴业项目存在重大异常时,未能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及时识别、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连续 3 年签署了存在虚假记载的4 期定期报告。以上三人是恒久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自恒久科技上市以来,余荣清一直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知悉闽保信息 2020年和 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
二、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
三、对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四、对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余荣清作为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知悉闽保信息2020 年和 2021 年的财务造假行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余荣清采取 5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林章威作为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闽保信息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林章威采取 3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二人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9.8.1 条第(八)
款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其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基于上述规定,公司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涉及事项带来的相关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引以为戒,要求公司及有关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关键业务环节管理,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切实提高公司整体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