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存款单质押合同
本《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存款单
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 年 月 日
在[ ]市签署:
质权人代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出质人: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帼英
住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工业城
质权人/债权人/债券持有人:指任何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有效取得本次债券的合格债券持有人
以上各方单称“一方”,合称“各方”。
鉴于
A.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45 号)核准,广东华锋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出质人”或“华锋股份”,证券代
码为 002806)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352.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华锋转债”或“可转债”,债券代码为:128082),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期
限六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24 亿元;
B. 华锋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以自有的部分房屋建筑物、土地及机器设备等作为
抵押物,为“华锋转债”提供不超过 2.70 亿元(含 2.70 亿元)的部分提供资产
抵押担保;
C. 前述抵押担保事宜,已由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高要区华锋电子铝箔有限公司、广西梧州华锋电子铝
箔有限公司、宝兴县华锋储能材料有限公司、广东北理华创新能源汽车技术
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2019 年 8 月 7 日在北京分别签署《广
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抵押合同》、
《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抵押合
同之补充协议》进行了相关约定;
D. 因“华锋转债”部分抵押资产为肇庆市端州区土地储备中心拟收储的标的物,
华锋股份愿意以其持有的金额为人民币 31,240,483.84元的存款单(以下
简称“存单”)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为华锋转债提供质押担保,置换为“华锋
转债”提供资产抵押担保的部分抵押资产。本次拟置换出的抵押资产于抵押时
评估价值为 15,877,538.00 元;本次拟置换出的抵押资产清单如下:
序号 原权证编号 建筑物名 位置 产权持 抵押时评估
称 有单位 价值(元)
粤房地产证字第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一路端
1 C6588781 号 配电房 州工业城内(配电 120,700.00
房)
粤房地产证字第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一路端
2 C6588779 号 办公楼 州工业城内(办公 663,200.00
楼)
粤房地产证字第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一路工
3 C6588780 号 一期车间 业城内竹仔街北配 1,521,600.00
电房
粤房地产证字第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一路工
4 C6695692 号 二期腐蚀 业城内竹仔街北腐 549,100.00
车间 蚀车间 肇庆华
粤房地产证字第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一路工 锋电子
5 C6695693 号 二期化成 业城内竹仔街北化 铝箔股 150,200.00
车间 成车间 份有限
粤房地产证字第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一路工 公司
6 C6695694 号 配电房 业城内竹仔街北配 122,900.00
电房
粤房地产证字第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一路端
7 C6585162 号 工业仓储 州工业城内 1,427,700.00
用房
粤房地权证肇字第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一路端
8 0200008423 号 三期腐蚀 州工业城 905,700.00
车间
肇府国用(2015) 肇庆厂区 肇庆市端州区端州
9 0010197 号 用地 一路电子工业城内 10,416,438.00
“竹子街”北
合计 - 15,877,538.00
注:上述资产评估价值来源于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出具的国融兴华评报字[2018]第 620037 号评估报告。
注:上述抵押资产原房地产权证编号已变更为新不动产证号,变更后不动产权证编号为:1、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04081 号;2、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04088 号;3、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04102 号;4、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04103 号;
5、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04107 号;6、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04115 号;7、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04131 号;8、粤(2020)肇庆市不动产权第 0004132 号。E. 投资者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即视同
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抵押资产置换方案,并认可本协议的条款,授权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有鉴于
此,本合同由各方签署。
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各方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发行的 3.524 亿元华锋转债中的
不超过人民币 2.7 亿元(含 2.7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前述主债权与《广
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抵押合
同》、《广东华锋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主债权一致。
1.2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发行的 3.524 亿元华锋转债中的不超过
人民币 2.7 亿元(含 2.7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
不限于主债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1.3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是指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依据本
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
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
拍卖费等。
第二条 担保期限
出质人为主债权提供担保的期限至主债权消灭之日。
第三条 质押财产
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人持有的存单项下的存款本金及利息,存单的
详细情况以附件“质押存单清单”为准,该附件视同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2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3.3 出质人的行为足以使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有义务恢复质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四条 出质登记
4.1 各方一致确认,各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十个工作日内,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
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存单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4.2 质押登记期满所担保的主债权未得以清偿完毕的,出质人应在质押登记期
满前十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办妥质押登记展期手续。
4.3 主债权消灭的,质权人/代理人应当于出质人提出解除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协助出质人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解除质押存单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
4.4 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
的所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4.5 存单质押出质登记证书由代理人保管。
第五条 主债权变更和其他担保
5.1 如债权人、代理人、债务人均同意变更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约
定的发行方案,出质人同意根据变更后的《募集说明书》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无需另行取得出质人同意。
5.2 出质人承诺,无论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否为主债权提供其他担保,不论上述
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
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出质人均对担
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且同意由代理人按照《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担保顺序和额度选择实现相应担保。无论代理人过去、现在或
将来是否已经、将要或可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质押权或其他担保权
利、放弃质押权)、变更(包括变更担保金额或范围等)、减免债务人或任何
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已经、将要或可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出质人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出质
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 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
为债权人的利益,出质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
6.1 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取得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
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
6.2 出质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
不违反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的规定;不违反对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