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8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审理中,收到民事上诉状。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56,116,340.80 元人民币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顾地”)已于 2018 年 3 月从
公司完全剥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详情请查阅公司于 2017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出让公司持有的河南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和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变更诉讼请求情况及进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七区 16 号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 1 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根据原告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起诉状所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邯郸顾地给付原告货款 56,116,340.80 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一邯郸顾地名下的邯郸市国用(2012)第 H010029 号土地、邯马城房权证字第 090100193 号房屋、邯郸市国用(2012)第 Hl0031 号土地及在建工程以及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二顾地科技对被告一邯郸顾地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8 月,时任被告二顾地科技总裁助理邵守富联系原告,拟从原告处
购买聚氯乙烯树脂。在邵守富主持下,原告与顾地科技采购主管就购买数量、单价等进行协商。按照邵守富的安排,原告分别与顾地科技、被告一邯郸顾地陆续签订多份销售合同,就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顾地科技、邯郸顾地交付产品,但邯郸顾地仅给付部分货款。
2022 年 12 月 30 日,原告与邯郸顾地对账,邯郸顾地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
59,130,664.80 元。此后,原告按照邵守富及顾地科技的要求继续向邯郸顾地供货,邯郸顾地仅给付了部分货款。截至起诉前,尚欠 56,116,340.80 元。为担保该债务,邯郸顾地还以其名下土地、房屋及机器设备向原告提供抵押。
对于顾地科技的责任问题,原告方认为:
邯郸顾地虽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但其在本案交易过程中,其并无独立的意思表示、完全无法独立决策,在对外交易中统一使用顾地科技对外标识,相应的经营管理决定权均由邵守富代表顾地科技实际掌握,本案业务是在邵守富的直接指令下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采用顾地科技统一格式、统一编号,且在此期间顾地科技与邯郸顾地有超过 2,000 万元的资金往来,顾地科技还指令邯郸顾地将原告提供的货物销售给顾地科技旗下的北京顾地等关联公司,致使邯郸顾地资金、货物被转移,无能力偿还对原告的欠款,原告认为邯郸顾地、顾地科技是同一交易相对方,由邵守富代表顾地科技直接作出与原告交易的意思表示,故顾
地科技应与邯郸顾地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 2024 年 5 月向邯郸顾地和公司提起诉讼。
(二)进展情况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传票》及
《起诉书》,传唤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开
庭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同时,公司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于 2024 年 5 月
7 日被冻结,冻结金额为:56,116,340.80 元人民币。
2024 年 6 月 9 日,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
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对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的保全措施。
2024 年 6 月 13 日,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工程”)
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1、新增二项诉讼请求,即:(5)判定被告一给付原告违约金(计算至 2024
年 3 月 6 日的违约金为 9,598,213.17 元;剩余违约金以 56,116,340.80 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13.2%,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6)判令被
告一给付原告律师费 100 万元;
2、变更原第三项诉讼请求为:(3)判令被告二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邯郸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第(1)项、第(5)项、第(6)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邯郸顾地、顾地科技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2023 年
12 月 27 日申请人与邯郸顾地签署《逾期违约金协议书》,确定了违约金的计算
标准和律师费承担主体;2024 年 3 月 7 日申请人与邯郸顾地经对账确认欠付货
款金额共计 56,116,340.80 元,截止 2024 年 3 月 6 日欠付的逾期违约金共计
9,598,213.17元。后申请人因二被告的违约行为提起本案诉讼产生律师费损失100万元。
为一揽子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申请人据此变更诉讼请求。
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之一】,裁定驳回公司的复议请求。同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传唤事由为开庭,开庭时间为 2024年 9 月 26 日。
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具体内容如下:
1、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货款 56,116,340.80 元;
2、中工工程对邯郸顾地名下邯郸市国用(2012)第 H010029 号土地、邯马城房权证字第 090100193 号房屋、邯郸市国用(2012)第 H10031 号土地及在建工程以及机器设备(以动产担保登记范围为限)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截至 2024 年 3 月 6 日
的违约金 9,598,213.17 元;
4、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违约金(以
56,116,340.8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13.2%的标准计算);
5、邯郸顾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工工程律师费损失 60 万元;
6、驳回中工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本次诉讼的上诉情况
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工工程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递交的《民
事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 0106 民初 8097 号民事判决第五、
万元;第六项:驳回中工工程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处于二审审理阶段,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