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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9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合同标的数量为暂定,以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总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5 月 8 日、
2024 年 5 月 15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项目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近日,公司收到与夏津县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签订的《夏津县漳卫南运河向马颊河相机分洪工程(一期)采购二标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发包人(买方):夏津县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人(卖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夏津县漳卫南运河向马颊河相机分洪工程(一期)采购二标

    项目内容:新建输水管线(0+000—12+000)PCCP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及管
件采购,包括所供产品的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质保期内服务。

    交货期:220 日历天,2024 年 12 月底前完工,根据工程进度及买方要求陆
续完成供货。交货时间应根据土建施工进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交货时间提前5 天通知。

    合同总金额(含税):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玖万玖仟叁佰捌拾贰元伍角整(¥94,299,382.50 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夏津县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427690646887T

    类型:事业单位

    住所:夏津县建设街 59 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水土保持项目治理及水保方案监督管理;负责南水北调工程后续建设工作;负责水利移民工作;协助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协助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违章行为;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2、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

    4、经查询,该交易对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交易对方为事业单位,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发包人(买方):夏津县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承包人(卖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内容:新建输水管线(0+000—12+000)PCCP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及管件采购,包括所供产品的现场安装指导、调试及质保期内服务。

    3、合同总金额(含税):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玖万玖仟叁佰捌拾贰元伍角整(¥94,299,382.50 元),其中暂列金额 4,577,514.50 元。

    4、交货期:220 日历天,2024 年 12 月底前完工,根据工程进度及甲方要求
前 5 天通知。

    5、支付

    进度付款:按月支付,预留质量保证金。

    6、索赔

    6.1 承包人对材料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发包人已于规定的检
验、安装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经确认因质量问题导致发包人拒收材料、设备,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材料设备,并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设备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以及因此延误工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在供货过程中,以次充好,及时给予退货处理,每次处以 1000-
10000 元的罚款,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合格材料设备,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查其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承包人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发包人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承包人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6.2 如果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后 14 天内承包人未能予以答复(索赔通知以邮
递方式送达的,从发出之日算起,无须承包人签收即视为收到),该索赔应视为已被承包人接受,如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的 14 天内或发包人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发包人同意的上述方式处理索赔事宜,发包人将从承包人提供的进度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7、延期交货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1)逾期供货在 2 天~5 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金
额为合同总价的 0.5%,同时相应支付安装承包人同额误工费;

    (2)逾期供货在 6 天~10 天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供货违约金,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1%,同时相应支付安装承包人同额误工费;

    (3)逾期供货在 10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另行选购,而承包人仍有义务支
付上述违约金。

    8、诉讼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仍必须认真履行合同。

    9、合同生效及其他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行生效。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工程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的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玖仟肆佰贰拾玖万玖仟叁佰捌拾贰元伍角整(¥94,299,382.50 元),约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8.51%,本项目的顺利履行预计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买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标的数量为暂定,以工程实际需用量为准,总金额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夏津县漳卫南运河向马颊河相机分洪工程(一期)采购二标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