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95 证券简称:佳隆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9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23,082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669,527,082股的0.1827%,回购价格为1.436975元/股。如股份调整实施过程中出现尾数差异,以中登公司实施后的股份总数及单价为精确数据。
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未达到第三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周宏、王华选、朱涛、许付军、宋太安、张永佳、鲍志学等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23,082股进行回购注销。该事项以及该事项涉及的因股本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等事项,已经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李青广、陈鸿鑫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二)201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三)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201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李青广、陈鸿鑫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五)2012年2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六)2012年3月6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七)201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八)2012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再次核实,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九)2012年4月11日,公司完成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登记手续。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18,720万股增加至18,873.60万股。
(十)2012年6月28日,公司实施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87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53.60万股增至230.40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18,873.60万股增至28,310.40万股。
(十一)2013年5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邹良荣、李洪东、闫桂学、李贤恩等4人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90,000股及其他45名激励对象原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股票885,600股进行回购,本次合计回购数量为975,600股。关联董事李青广、陈鸿鑫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十二)2013年5月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单价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按调整后的股票数量及单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十三)2014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张兆永、于克杰、刘弘、梅小建、林志训、袁国力、李志勇、周生乐、邹积亮、刘长波等10人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00,600股及其他35名激励对象原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股票513,900股进行回购,本次合计回购数量为814,500股。关联董事李青广、陈鸿鑫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十四)2014年6月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单价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按调整后的股票数量及单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十五)2015年3月10日,公司实施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1,313,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8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总数调整为5,483,520股。
(十六)2015年3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已离职激励对象周宏、王华选、朱涛、许付军、宋太安、张永佳、鲍志学等7人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76,715股及其他28名激励对象原持有的已获授未解锁股票1,046,367股进行回购,本次合计回购数量为1,223,082股。关联董事李青广、陈鸿鑫、陈泽民在审议关联议案时,回避了表决。
(十七)2015年3月12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董事会关于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数量和单价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董事会按调整后的股票数量及单价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二、回购原因
(一)业绩未达到解锁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为自授予日(2012年3月15日)起,在2012年-2014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锁,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若达到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解锁,分别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各申请解锁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40%、30%、30%。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中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9%,以2011年度为基准年,2014年度较201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39%,以2011年度为基准年,2014年度较201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37.60%,未达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定制的业绩目标。因此,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未达到第三期解锁的业绩条件,应予以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周宏、王华选、朱涛、许付军、宋太安、张永佳、鲍志学等7人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同意,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十三条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以及“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拟对原激励对象周宏、王华选、朱涛、许付军、宋太安、张永佳、鲍志学等7人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76,715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数量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2012年3月15日实际授予股票1,536,000股;
(2)2012年6月28日,公司实施201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8,736,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每10股派现金红利2.5元(含税)人民币,故授予股份总数调整为2,304,000股;
(3)2015年3月10日,公司实施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1,313,9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8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故授予股份总数调整为5,483,520股。
(4)本次回购已离职激励对象周宏(107,100股)、王华选(10,710股)、朱涛(10,710股)、许付军(10,710股)、宋太安(5,355股)、张永佳(16,065股)、鲍志学(16,065股)等7人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76,715股,其他28名激励对象原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3,487,890×30%=1,046,367股,本次回购数量合计1,223,082股,占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2.3047%,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1827%。
(二)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于2012年3月15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13元。2012年5月21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2年6月28日,公司实施了该权益分派方案,具体为:以公司总股本18,87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2013年5月16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3年6月7日,公司实施了该权益分派方案,具体为:以公司总股本28,310.4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4年5月19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4年5月30日,公司实施了该权益分派方案,具体为:以公司总股本28,212.8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9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5年2月27日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15年3月10日,公司实施了该权益分派方案,具体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131,39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8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调整”之“第二十三条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和“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之“第二十九条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若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此外,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和解锁安排”之“第二十一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支付将该等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后、解锁日前产生的由公司以应付股利形式代管的现金股利。且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