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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孚高科: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 000581 200581    证券简称:威孚高科 苏威孚 B    公告编号: 2024-059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及其一致行动
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及其一致行动人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后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A股、B股股份,本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2、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GmbH)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关于增持威孚高科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BoschGmbH)及其一致行动人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日,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Robert Bosch GmbH)持有公司142,841,400股股份(其中,A股115,260,600股、B股27,580,8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33%;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日前十二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四)增持主体在本公告披露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股份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坚定信心及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市场稳定,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二)增持股份金额:本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

  (三)增持股份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公告披露日起6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施。

  (五)增持股份的方式和种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A股、B股股份。

  (六)本次增持不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七)增持计划的资金安排: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增持主体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九)其他事项:本次增持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完成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威孚高科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