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与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作框架协议
二○二二年 月
甲 方: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 号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33-36 楼
法定代表人:王进
鉴于:
1、 乙方是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拟与甲方进行合作,由甲方为其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甲方作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愿意与乙方进行合作并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3、甲乙双方均为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甲方与乙方构成关联方,甲方与乙方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须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
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满足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融资需求,发挥融资租赁在融资、资产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的优势,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个性化的融资租赁解决方案。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未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融资租赁服务内容
甲方同意在满足本协议第三条第 1 项和第 2 项的前提下,
承诺为乙方提供如下内容的融资租赁服务:
1、甲方向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包括直接租赁服务和售后回租服务。
直接租赁服务,即甲方根据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的要求,向设备供应商购买租赁标的物,租赁给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使用,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同意租入租赁标的物并向甲方支付租金。
售后回租服务,甲方向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购买租赁标的物,再将该等租赁标的物回租予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向甲方支付租金。
2、甲方向乙方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佰伍拾亿元。本协议期限内,融资额度可循环使用。合作期限届满、在合作期限内提前达到既定合作规模,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甲方在征得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在
本协议框架内,可以联合其他租赁公司,采取联合租赁等多种租赁方式,以实现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对某一特定融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二条 融资租赁服务原则
甲方在为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时,承诺遵守以下原则: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综合费率不高于同行业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同期所提供可比较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费用水平,亦不高于甲方同期向广东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非上市控股子公司提供可比较的同类融资租赁服务的业务费用水平。
第三条 合作模式及要求
1、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条件是: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80%;公司经营情况较为稳定。
2、乙方或其控股子公司同意甲方根据申请融资租赁业务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担保方式(具体以项目操作时签订的文件为准)。
3、在合作模式确定的情况下,甲方将简化评审程序以加快融资速度。
第四条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资料,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或客户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条 合作保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给予积极的支持,包括但不
限于配合甲方开展信审、评审等工作以及提供财务报表等企业信息,并配合甲方做好租赁资产的管理工作。
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有关信息、资料,通知对方各种重大变更事项。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其他
本框架协议第一条所提及的各项融资租赁服务均应由甲方与接受服务方另行签订单项融资租赁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以最终签订的单项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所述为准。
本框架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自甲乙双方盖章且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适时签订补充协议,以资恪守。
本框架协议正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如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须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东能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