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定(2024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术语词典...... 2
职责库...... 3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交易限制...... 5
第三章 交易数量...... 7
第四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8
第五章 违规责任...... 10
第六章 附则...... 11
术语词典
术语 定义
内幕信息 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指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此处主体还包含董监高
短线交易 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配偶、父母、子女。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近亲属 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
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职责库
机构/部门 职责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制
度,并负责检查该制度的落实、运行情况。
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董事会秘书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证券事务管理 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
部门 公司股份的数据,具体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近亲属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进行短线交易,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其权益的具体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公司股份时,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交易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下面两种情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一)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上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 25%的比例确定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
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持股变动规则及信息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公司股份减少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