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 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8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六章 董事会......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29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八章 监事会......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42
第十四章 附则...... 42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由浙江杭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586504803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1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完成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程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 股”)41,000,000 股;于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12,625,697 份全球存托凭
证(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 25,251,394 股公司 A 股
股票,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HangKe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77 号;邮政编码:311215;传真号码:0571-86881192;电话号码:0571-8221088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1,194,39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顺应经济和锂电池产业技术的发展方向,紧跟国家对智能化装备产业的政策导向和支持,立足锂离子电池后处理设备,注重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开发新产品,提升优化产品结构,完善生产和销售体系,实现公司自身的智能化生产和为锂离子电池制造商提供智能化的后处理生产线,引领锂电行业设备的发展方向,实现公司和员工收入协调稳定增长,争创全球知名智能化锂电装备提供商。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锂电池化成、检测
设备和充放电设备,锂电池组的保护板产品,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服务:锂电池生产技术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 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GDR的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GDR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二十条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外发行 GDR 对应的境内新增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1 杭州杭可投资有限公司 1562.50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2 曹骥 3040.625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3 桑宏宇 68.75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4 赵群武 68.75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5 俞平广 68.75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6 曹政 68.75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7 章映影 40.625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8 曹冠群 40.625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9 郑林军 40.625 2015.11.20 净资产出资
合计 5,000.00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431,194,394 股,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31,194,394 股,其中 A 股股东持有405,943,000 股,占 94.14%;境外投资人持有的 GDR 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
算对应的 A 股基础股票为 25,251,394 股,占 5.8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