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HuguangAuto Harness Co., Ltd.
(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 3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成三荣、金成成及股东成锋、成磊、成国华、陈靖雯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昆山德添、昆山德泰及昆山源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三荣、金成成、成磊、王建根、朱雪青、朱静、陶晓坚、成锋、史媛媛、孙祥云、蔡保卫、许晶萍、吴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三荣、金成成、成磊、王建根、朱雪青、朱静、陶晓坚、成锋、史媛媛、孙祥云、蔡保卫、许晶萍、吴剑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及股份锁定承诺。
除上述承诺外,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将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股份流通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三、关于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公司的相关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将采取多方面措施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与水平,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收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研发和生产能力、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并提高市场份额,有利于促进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升。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及时、高效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新能源汽车高压线束的开发能力,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新能源汽车高压线束是行业未来的潜在盈利增长点。公司将进一步推进在新能源汽车线束产品领域的战略部署,继续加强新能源汽车线束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不断提升新产品质量,扩大公司在该领域的市场影响力,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努力实现公司业绩快速增长的目标,为增强股东回报奠定基础。
(3)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了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提升股东回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4)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严格控制成本费用
在加强公司研发能力、推进公司业务发展的同时,公司将更加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公司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预算、采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5)持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公司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通行的惯例,持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2、公司控股股东的承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三荣先生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本人之前出具的《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同时适用于本承诺函;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填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减少,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人之前出具的《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同时适用于本承诺函;
8、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招股意向摘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成三荣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成三荣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予以公告,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股东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成三荣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本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中信建投证券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诺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因中信建投证券未能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