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及实际控制人窦宝德、窦光朋承诺
自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公司”、“百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股东唐众、郭恩元、深圳恩复、鸿庆华融、嘉兴恩复承诺
本单位/本人承诺,自百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全权管理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单位/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单位/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单位/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单位/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禚洪建、安莲莲、张安国、李冬梅、赵德轩承诺
本人承诺,自百龙创园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全权
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期限届满后,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如果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发生变更,将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履行股份锁定义务。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窦宝德及实际控制人窦宝德、窦光朋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股东唐众、深圳恩复、鸿庆华融、郭恩元、嘉兴恩复承诺
本单位/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应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单位/本人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本单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单位/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单位/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单位/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启动相应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与预案
1、当发行人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获得监管机构或其他法令规定的机关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2、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4、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和(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若公司新聘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作出的相关承诺。
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