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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67 沪市 中马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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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767:中马传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暨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告日期:2017-06-12

股票简称:中马传动                       股票代码:603767

         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ZOMAXTRANSMISSIONCO.,LTD

                    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经一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2017年6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马传动”、“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情况及股东对股份的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5,999万股,本次发行5,333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后总股本21,332万股。

    本发行人股东中泰投资、中马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江、吴良行及其近亲属盛桂英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 7名股东(中卓投资、张春生、刘青林、梁小瑞、齐子坤、黄军

辉、高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吴江、吴良行、张春生、刘青林、梁瑞林、林正夫、徐晨华、齐子坤、黄军辉、高奇承诺:除前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股东中泰投资、中马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江、吴良行以及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张春生、刘青林、齐子坤、黄军辉、高奇承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二、本次发行前未分配利润的处理

    根据公司2015年9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截至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的剩余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现金分红比例规定

    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三)现金分红的时间间隔及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且原则上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的计算口径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如有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应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分别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股票股利分配的必要性等事宜,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如由于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的维护等。如涉及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若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股利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中泰投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中泰投资持有公司41.7689%的股份,其在发行人上市后持有、

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1、持有股份的意向

    自中马传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减持中马传动的股份;在本公司所持有的中马传动股份限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和本公司股东的意愿,审慎减持中马传动部分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如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中马传动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减持前提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在中马传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本公司减持中马传动股份不违反本公司股东在中马传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减持数量

    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总数(包括直接持股及间接持股,下同)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的中马传动股份总数的 25%;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