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紫海路17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200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原
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73元
发行日期 2017年1月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800万股
至纯科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
及陆龙英控制的股东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承诺:自至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至纯科技股份,也不由
至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动延长6个月。
财务总监陆磊承诺:自至纯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愿锁定的承诺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尚纯(上海)投
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上述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至纯科技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
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至纯科技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至纯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至纯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董事兼副总
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至纯科技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
至纯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至纯科技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
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
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6 个月。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
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年12月30日
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5,600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5,200万股普通股
(A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0,800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蒋渊、控股股东陆龙英及陆龙英控制的尚纯(上海)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公司自然人股东吴海华和孙时伟、非法人股东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宁波维科新业成长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人股东上海至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此之外,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蒋渊、董事兼副总经理兼技术总监吴海华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股份少于1,000股时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第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其将持续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直至相关的锁定期限届满,无论其本人是否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制订了《关于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本预案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本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本预案有效期内,一旦公司股票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一阶段措施;若已实施上述措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然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立即启动本预案“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第二阶段措施。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本预案委托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预案具体包括两个阶段的稳定股价措施,分别是:(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2)由控股股东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使用公司可动用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如下:
1、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启动股份增持程序,在公告增持意向后,在6个月内,运用自有资金增持不少于当期股份总额1%的股份。
②在本预案有效期内,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同控股股东一起进行股份增持,各自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的20%的自有资金进行增持。
上述措施运用后,仍出现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