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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87 沪市 大胜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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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胜达: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3

大胜达: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687          证券简称:大胜达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13591          债券简称:胜达转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控股
    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新胜达”)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或“本次发行”),杭州新胜达与公司于 2022年 7 月 20 日签署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或“原协议”)。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发布了全面注册制相关制度
及配套规则,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
原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于 2023 年 3 月 2 日与杭州新胜达签署了《浙江大
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证监会注册批复,以及获得注册批复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杭州新胜达签署了《认购协议》。

  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杭州新胜达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及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等信息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暨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要求,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与杭州
胜新达签订了《认购协议二》,对原协议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二、《认购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与杭州新胜达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发行人(甲方):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

  (二)对原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

  1.1 将《认购协议》中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及“非公开”的表述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调整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向特定对象”
  1.2 将《认购协议》中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或同意相关内容修改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1.3 将《认购协议》中所依据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修改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1.4 除上述修改外,原协议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三)与原协议的关系

  自《认购协议二》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签署的《浙江
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自动解除,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以《认购协议二》的约定为准。
  (四)《认购协议二》的生效

  《认购协议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本次发行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及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及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2023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的《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要求,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和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可行。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杭州新胜达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新胜达投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发行对象,公司拟与杭州新胜达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同意相关议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杭州新胜达签署的《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新胜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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