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7 号文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
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164.7901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1,647.9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95.18
万元。上述资金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9]0539 号《验资报告》。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刊登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7)。根据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开展的需要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签署《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并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终止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义务,东兴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06 号)核准,
永冠新材公开发行 520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20 亿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1,183.23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全部到位,并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中汇会验[2020]6489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证报告》验证。
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担任永冠新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及 2020 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机构,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兴业证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1 日对永冠新材进行了现
场检查。参加人员为杨伟朝、过嘉欣。
本次现场检查主要关注如下事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和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经营状况等其他相关事宜。
二、现场核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项目组获取了永冠新材最新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文件;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资料;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现场检查,兴业证券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永冠新材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永冠新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能够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文件、会议记录、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相关文件,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永冠新材 2021 年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看了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相关制度性文件、相关会议记录,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资金往来的账务情况,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永冠新材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抽查募集资金审批和支付凭证,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并核查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审批程序及公告文件。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 2021 年度会议资料、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重大对
外投资的决策文件、相关合同、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原始凭证,并对公司财务人
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兴业证券认为:永冠新材已经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行业报告,了解近期行业和市场变化及公司经营情况,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检查,兴业证券认为:永冠新材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的市场前景、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总体良好,业务运转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项目组核查了公司相关股东限售股限售等承诺履行情况。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永冠新材相关股东已严格履行限售承诺。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兴业证券提请永冠新材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募集资金合规管理和使用,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永冠新材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兴业证券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永冠新材及时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检查工作及访谈,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与此同时,本次现场检查也得到了其他中介机构的良好配合。
六、现场检查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对永冠新材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经过现场检查,兴业证券认为: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永冠新材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制度健全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往来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持续督导工作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签字:
程梦思 杨伟朝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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