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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洲新春:五洲新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24-066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
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临时通知,
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董事 7 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峰主持,公
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蒋明夫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换届之日止(相关简历附后)。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年产 1020 万件新能源汽车轴承及零部件技改项目”己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足结项条件。同意上述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具体金额按销户结清时账户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068 号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因风电市场发展不及预期,市场需求放缓,目前公司风电滚子产能基本能满足当前订单水平,短期继续加大投资必要性不大,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资金和资源配置,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并结合未来发展趋势和公司战略规划布局,经综合审慎考虑,公司拟将“年产 2200 万件 4 兆瓦(MW)以上风电机组精密轴承滚子技改项目”变更为投资确定性更强的“线控执行系统核心零部件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并将原项目募集资金剩余本金金额 14,000.00 万元(实际金额以实施变更时的具体金额为准)全部变更投入到新项目中。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069 号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070 号公告。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5 日

  附件:蒋明夫先生简历:

  蒋明夫,男,汉族,1968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
居留权;毕业于美国檀香山大学,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90 年 8 月至 1997 年 7 月任浙江新春轴承有限公司总工程师;1997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宁波三基钢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5 月至 2021 年 5 月任浙江西密克轴
承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 年 6 月至今任浙江新龙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新昌县上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蒋明夫先生持有公司 15,000 股,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