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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报送日期2016年4月12日)

公告日期:2016-05-12

1-1-1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LaimuElectronicsCo.,Ltd
(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 731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 发行股数
【】股(不超过 3,009 万
股, 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
的 25%, 最终发行数量以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
为准)
发行主体
由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如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
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
由公司符合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一定数额的股份,以确保发行新股
数量及发售股份数量之和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发行新股数量 【】股, 不超过 3,009
万股
公司股东公开发
售股份数量
【】股, 不超过 500 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
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
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
东情况
方培教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65.727 万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5.3877 万股,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249 万股;朱新爱直接
持有公司 1,368.3877 万股,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 万股,
上海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923.4769 万股, 拟公
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00 万股,李文亮直接持有公司 4.5613 万股,
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 万股。且股东公开发售数量不超过自
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新股发行与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的调整机制
公司新股发行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确定。根据询价
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的,公
司将减少新股发行数量,同时调整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但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总和不超过 500 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发行新股与公
开发售股份的实际发行总量不超过 3,009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得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
如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未出现超募情况,则不安排公司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股票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本次公开发行新
股价格与公司股东发售
股份价格相同
发行后总股本 【】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发行费用的分摊原则
发行费用(包括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承销费、保荐费、
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用、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材料制作费)
由公司与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分别按照发行新股、发售股份的数量
占发行总量(包括发行新股与公开发售股份)的比例分摊。
1-1-3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3 月【】日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
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贵维投资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
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1-1-4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
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静、朱小海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
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四、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新爱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
开发售的股份除外)。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1-1-5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
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五、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沈建强、袁建芳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
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六、股东海洋创投、邢晓华、中和春生、久奕股投、科鑫领富、杨旭明、久奕睿投、星
通创投、桥石投资、张辉阳、陈小立、赵振江、鲍建军、赵建军、楼惠军、朱利书、朱晓佼、
周锦君、吴新华、丁秀兵、陆卫星、杨小康、王良桂、陈顺才、彭超、李凤、刘真、杨海玲、
茅建华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
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七、股东上海科投( SS)、李文亮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
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1-1-6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
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8、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
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