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 股份......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8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0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11
第一节 股东 ......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3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会......29
第一节 董事 ......29
第二节 董事会 ......3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监事会......42
第一节 监事 ......42
第二节 监事会 ......4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更换及解聘......50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52
第一节 通知 ......52
第二节 公告 ......5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58
第十二章 附则......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20048715X。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Yuancheng Environ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庆春东路 2-6 号 1501 室,邮政编
码:31001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325,733,572.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诚信为根本,以品质为基石,以创新为动力。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游览景区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工业设计服务;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树木种植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 旅游业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可根据国内国际形势、业务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能力,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可适时调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
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2 日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
下列八名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祝昌人
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南肖埠景和苑。
身份证号码:330719196709******
以浙江元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573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59.55%,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周金海
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夕照新村。
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04******
以浙江元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246 万
股,占注册资本的 4.1%,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张建和
家庭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北景东苑。
身份证号码:330106196108******
以浙江元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51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5.85%,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沈国太
家庭住址: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江南村。
身份证号码:330121196408******
以浙江元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336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5.6%,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杨富金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
身份证号码:230103196707******
以浙江元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8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3%,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陈平
家庭住址: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
身份证号码:330727197306******
以浙江元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6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七:孔伟波
家庭住址:杭州市上城区直大方伯 78 号。
身份证号码:330102196605******
以浙江元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54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0.9%,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八: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86510373X
以浙江元成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方式认缴出资 1,20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20%,已足额缴纳。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25,733,57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