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33 60 证券 简称:百傲化学 公告编号:2021-032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31 - 2021/6/1 2021/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0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261,346,400 股扣减回购的
库存股 11,107,522 股后的 250,238,87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 元
(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50,143,326.8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分派的现 金红利=( 参与分配的 股本总数×实 际分派的每 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50,238,878×0.60 元)÷261,346,400≈0.57 元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不涉及送转股或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即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7)÷(1+0)=前收盘价格-0.57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5/31 - 2021/6/1 2021/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 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大连通运投资有限 公司、大连三 鑫投资有限公司、宁波 百化创新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公司实际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 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 1 项扣税说明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54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 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 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 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4 元。如香港市场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 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 金红利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11-82285231
特此公告。
大连百傲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