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1 证券简称:联合水务 公告编号:2023-00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73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2,322,061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8,007,277.46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425,438.09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23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04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2023年3月2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3月22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华泰联合
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3年3月22日,公司、荆州
申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华泰联合共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验资报告出具之日,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及存放金额情况如下:
开户行 开户单位 募集资金存放 募投项目
银行账号 金额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司宿迁分行营业部 股份有限公司 398899991013000267138 87,236,346.72 工业污水处理厂二期
提标升级改造工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 第二水厂清水输水配
司宿迁分行营业部 股份有限公司 398899991013000267062 52,427,648.37 套管网工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
限公司宿迁分行营业 股份有限公司 32050177863600002297 80,343,282.37 补充流动资金
部
合计 220,007,277.46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已支付待置换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
为甲方一,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为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
户银行为“乙方”,华泰联合为“丙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 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顾培培、王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 日(2025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荆州申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华泰联合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04号)。
特此公告。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