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晶方科技 股票代码:603005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inaWaferLevelCSPCo.,Ltd.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4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
统计,2009年至2012年,对于在沪市新股上市首日买入金额在10
万元以下的中小投资者,在新股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出现亏损的账
户数量占比超过50%。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
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
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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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方科技”、“公司”、“本公
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
32201988836051528556。2014年1月10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与上述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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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鑫强、吴卫钢可以随时到开户
行查询、复印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资金监管协议第十三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资金监管
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资金监管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
日起失效。
三、关于延长锁定期及减持股份不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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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大股东EngineeringandIPAdvanced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
“EIPAT”)承诺:(1)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2)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
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