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inaWaferLevelCSPCo.,Ltd.
(苏州工业园区汀兰巷2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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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的简要情况,并
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证监会指定网
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
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
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其董事会、监事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
书及其摘要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
审计的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由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第一、二大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以及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补充披露的未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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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和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
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18,95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56,674,239股,其
中新股发行数量为37,196,955股,老股转让数量为19,477,284股。发行后公司
所有股份均为流通股。
公司第一大股东EIPAT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所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新创投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十个月后,每年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出现发行人
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则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4)如在上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则持有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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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摘要
公司股东厚睿咨询、豪正咨询、晶磊有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OmniH、英菲中新、泓融投资、德睿亨风、GilladGalor承诺: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蔚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段佳国、刘宏钧、钱小洁、王卓伟承诺:(1)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的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