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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宇股份:星宇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30

星宇股份:星宇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回购股份用途: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金额:拟回购金额不低于 6,000 万元且不超过 12,000 万元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元/股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
  施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将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可能面临因相关方案未能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或其他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其发表了一致认可的独立意见。

  根据《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 年 3 月修订)》(简称“公司
章程”)第二十六条的授权,上述议案在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后,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公司拟以自有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并拟将所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对公司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四)回购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若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金额达到 12,000 万元,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若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在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 10 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    回购实施期限
                            的比例        总额

 用于股权  以回购价格上  以回购价格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激励和/或  限模拟计算,  限模拟计算,  6,000-12,000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员工持股    40-80 万股    0.14%-0.28%    万元      起 12 个月内
  计划

  公司将在回购期内择机实施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为 150.00 元/股(含),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回购决议日的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若公司在回购期
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公司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12,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50.00 元/股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28%。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0        0.00%      800,000      0.2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85,679,419  100.00%  284,879,419    99.72%

        合计          285,679,419  100.00%  285,679,419  100.00%

  2、若按照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6,000 万元、回购股份上限 150.00 元/股测算,
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40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 0.14%。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

      股份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0        0.00%      400,000      0.1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  285,679,419  100.00%  285,279,419    99.86%

        合计          285,679,419  100.00%  285,679,419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 128.3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 83.00 亿元,流动资产 87.20 亿元(未经审计);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12,000 万元(含),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 0.93%、1.45%、1.38%,占比均较小。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回购方案的实施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构建公司、股东、核心员工的命运共同体和事业共同体,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回购金额上限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情形,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经问询,上述主体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后期对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和/或员工持股计划,在
公司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6 个月内实施完成。如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的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转让的回购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具体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

  若发生需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另行履行决策程序,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并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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