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55 证券简称:东吴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
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83.7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方出具的主要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说明、承诺及所提供、披露
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公司向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所提供
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关于所提供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
信息真实性、 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上市公司 准确性和完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整性的承诺 3、本公司保证在本次交易期间,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及时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保证该等信息披露
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公司对为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信息以及申请文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
现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 关于不存在 一、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下
不得参与任 述情形: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何上市公司 1、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
资产重组情 内幕交易的情形。
形的承诺函 2、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尚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况,或最近 36 个月内因涉嫌
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得参与
任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情形。
二、本公司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
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三、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2、2025 年 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向东吴证券下发《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三
年内,本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
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认定标准为“涉
关于合法合 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上市公司 规及诚信情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
况的承诺函 情形。
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4、本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
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本公司在上述承诺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
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
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
关于符合向 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
特定对象发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上市公司 行股票条件 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
的承诺函 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
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
承诺方 承诺事项 承诺主要内容
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
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并就本次交
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本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
本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采取
关于本次交 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本次交易事项参与
易采取的保 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
上市公司 密措施及保 人员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密制度的说 三、本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明及承诺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
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
划过程,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并及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