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1-036
债券代码:135874 债券简称:16 兴业 02
债券代码:145044 债券简称:16 兴业 03
债券代码:150621 债券简称:18 兴业 F3
债券代码:151271 债券简称:19 兴业 F1
债券代码:155814 债券简称:19 兴业 G1
债券代码:163149 债券简称:20 兴业 G1
债券代码:167668 债券简称:20 兴业 C1
债券代码:175663 债券简称:21 兴业 01
债券代码:175971 债券简称:21 兴业 02
债券代码:163873 债券简称:21 兴业 S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63,000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诉讼尚未执行完毕,公司目前暂难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4 月至 5 月,张洺豪(被执行人之一)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入本金人民币 63,000 万元,张湫岑(被执行人之二)承诺对前述债务承担持续清偿责任。因上述交易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张洺豪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 年 4 月,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张洺豪和张湫岑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 63,000 万元,支付利
息、违约金,且公司有权以张洺豪质押的 16,686.24 万股“长生生物”股票优先受偿。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洺豪提起上诉。2020 年 4 月,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驳回张洺豪上诉,维持原判。2020 年 8 月,经公司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将张洺豪质押的 16,686.24 万股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长生 1,证券代码:400077)交付公司抵偿部分债务。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尚未执行完毕,暂难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二○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