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28 证券简称:玉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7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外的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783,025,760 股,扣减累计已回购的库存股 5,098,755 股,即
777,927,005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8,896,350.25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②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05)÷(1+0)=前收盘价-0.05
③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77927005×0.05)÷783025760=0.04967 元(保留五位小数)
④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04967)÷(1+0)=前收盘价-0.04967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4 - 2024/7/5 2024/7/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香港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还。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1-86171227
特此公告。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