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经【】年【】月【】日公司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 19
第二节 董事会 ...... 22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 附则...... 42
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8600590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950 万股,于 2011年 11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名称: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dong Yulong Gold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 7000
号汉峪金谷 A4-4 号楼 1201 室
邮政编码:250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8,302.57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的方式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及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化学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壹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自然人唐永清(身份证号码:32022219460924XXXX)、唐志毅(身份证号码:32022219781019XXXX)、唐维君(身份证号码:32022219740810 XXXX)、唐柯君(身份证号码:32022219770123 XXXX)。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变更设立时,上述发起人分别以其在原江苏玉龙钢管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折股取得公司股份。上述发起人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具体构成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额 股份比例
(万股)
1 唐志毅 8,600 40%
2 唐永清 4,300 20%
3 唐维君 4,300 20%
4 唐柯君 4,300 20%
合 计 21,500 100%
以上出资已于 2007 年 6 月 22 日缴清。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 783,025,76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83,025,76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任职期间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