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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8 沪市 东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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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58:东方证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8

600958:东方证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24      -      2020/6/29    2020/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 5 月 15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的具体操作不适用本公告,具体
 可参阅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A 股总股本 5,966,575,80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94,986,370.4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24      -      2020/6/29    2020/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 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报 业集团、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 0.15 元人民币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因此,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
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以人民币派发,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326373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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