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送、配股说明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送、配股方案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作出送、配股方案的决议,报请鞍山市和辽宁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辽体改发(1994)1号文件批准,并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向全体股东送、配股作如下说明,董事会对本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面责任。
一、送、配股方案:
1、送股比例:每10股送2股。
2、配股比例:每10股配3股。
3、配股价格:每股面值1元,配售价4.3元。
4、经协商国家股、法人股同意放弃配股权,弃权不转让。
5、送、配股对象:1994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6、本次配股均以现金(转帐)配售,不设权证交易。
二、承销机构及承销方式
1、承销机构: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地址:南京东路99号,法人代表:阚治东
2、承销方式:本公司委托承销机构采用承销方式向股东配售股票,配售期满后,未配售部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送、配股具体办法:
1、凡是在股权登记日1994年3月4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本次送、配股权。
2、1994年3月7日为本次送、配股的除权基准日和送红股的交易日。
3、配股交款日期为1994年3月7日至3月16日,逾期不办理交款手续者,按自动放弃配股权处理。
4、送股办法:凡是在1994年3月4日登记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由承销机构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承销机构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于除权基准日的当天股票交易结束后,自动存入股东帐户。
5、配股交款办法:
(1)社会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及本公司证券经营部办理“委托买进”手续。
(2)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卡到本公司证券经营部办理。
(3)配售给个人股的股票上市交易日为1994年3月21日。
6、本公司股票在配股交款期间。采用除权交款方式。交款期间原有股票照常上市交易。
四、增资投向:
1、参与股份制企业改造,向效益好,回报率高的股份制企业投资参股。
2、大力开展房地产经营与开发。
3、扩大证券经营业务。
4、支持高科技和出口创汇企业发展。
五、1994年溢利预测
本公司1994年主营业务收入8209万元,利润总额7339万元,税后利润6239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407元。
鞍山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