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8-02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18年3月20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5980万份。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2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披露的《东方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04)、《东方集团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05)、《东方集团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06)以及相关披露文件。
2、2018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王旭辉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
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日披露的《东方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09)、《东方集团关于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公告编号:临 2018-010)和《东方集团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11)。
3、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于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3月9日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2018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2018-014),公司监
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披露的《东方集团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5)和《东方集团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6)。
5、2018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
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3名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公
司决定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名单人数由61名调整
为58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董
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差异
由于3名激励对象离职的原因,公司取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资格,对应取消股票期
权数量20万份,对本次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
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人调整为58人,授予
的股票期权数量由6000万份调整为5980万份。除此之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的名单及相应授予数量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应的授予数量相符。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
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3月20日。
2、授予数量: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598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61%。
3、授予人数: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8人,包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管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子公司管理层、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4、行权价格: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61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年。
(2)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等待期为12
个月。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
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
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3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 34%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 33%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各期期权行权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票 占目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期权总数的 本的比例
(万股) 比例
1 孙明涛 董事长 300 5.02% 0.08%
2 方灏 董事、总裁 300 5.02% 0.08%
3 张惠泉 董事、副总裁兼首席律师 150 2.51% 0.04%
4 田健 副总裁 150 2.51% 0.04%
5 辛赵升 副总裁 150 2.51% 0.04%
6 张明根 副总裁 150 2.51% 0.04%
7 党荣毅 财务总监 150 2.51% 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