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4 证券简称:鲁银投资 编号:临 2022-010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49 号)核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7,474,43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19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450,317,865.8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58,872.63 元 ( 不 含 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44,358,993.26 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全部到账,
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 3-0000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近日,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2 月 16 日,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
金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
15116101040042209 445,234,719.89
支行
合计 445,234,719.89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中,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保荐机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听良、曾丽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鲁银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