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公告编号:ls2021-032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1/5/26 - 2021/5/27 2021/5/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41,611,24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14,577,236.8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1/5/26 - 2021/5/27 2021/5/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除外)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本次派发现将红利时,对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1 元。
(4)、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投资与战略规划部
联系电话:025-84552680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19 号云密城 A 幢 9 层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