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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zhong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35)
關連交易
提供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
及
關連交易訂立國內保理業務合同澄清公告
提供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關連交易
於2023年12月28日,上海燃氣崇明委託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為其提供多 次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據此,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崇明區崇明 島部分區域、橫沙島區域、長興島區域(具體區域雙方協商確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 大眾物流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而上海燃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 付服務費用為人民幣1,682,867元。
上市規則的涵義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的主 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燃氣崇明由 上海燃氣全資擁有。故此,上海燃氣崇明作為上海燃氣之聯繫人,因而成為本公司的 關連人士。根據上市規則,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 司的關連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如有連串交易全部在同一個十二個月期內 進行或完成,又或者相關交易彼此有關連,該等交易須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 理。由於本集團與上海燃氣崇明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曾進行相關交易,因此該等交易須 合併計算,且交易合併計算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因此瓶裝液化 石油氣運輸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 14A章項下的公告規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緒言
於2023年12月28日,上海燃氣崇明委託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為其提供多次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據此,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崇明區崇明島部分區域、橫沙島區域、長興島區域(具體區域雙方協商確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而上海燃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服務費用為人民幣1,682,867元。
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3年12月28日
交易方 : 委託方:上海燃氣崇明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
承運方: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
附屬公司)
交易內容 : 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崇明區崇明島
部分區域、橫沙島區域、長興島區域(具體區域雙方
協商確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
完成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而上海燃氣崇明向大
眾物流配送支付服務費用為人民幣1,682,867元。
代價 : 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總代價為人民幣1,682,867
元。代價乃根據大眾物流配送承運到不同地區的瓶
裝液化石油氣種類分別約定的每瓶運輸服務單價乘
以承運的數量進行結算。
付款方式 : 配送服務費按月按實際結算,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
物流配送應於每月結算週期後五(5)日內對賬確認承
運量無誤。大眾物流配送後續開具發票,上海燃氣
崇明應於五(5)日內支付運輸服務款項。上海燃氣崇
明通過雙方認可方式將款項劃入大眾物流配送指定
的銀行賬戶。
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的理由
大眾物流配送對上海燃氣崇明的業務與需求有充分的瞭解,並能以有效的方式進行溝通。另外,大眾物流配送擁有豐富的運輸配送經驗及專業資質。因此,董事會認為大眾物流配送能夠有效地向上海燃氣崇明提供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及其項下的交易乃於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或更優的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團及其股東整體之利益。
鑑於非執行董事史平洋先生亦擔任上海燃氣的董事,因此視為於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及其項下交易中擁有重大權益,並放棄於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除上文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於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及其項下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並因此須放棄就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投票。
有關訂約方的資料
上海燃氣崇明的資料
上海燃氣崇明為於1992年4月18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上海燃氣崇明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主要從事管道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瓶裝燃氣(液化石油氣)、其他燃氣輸配、銷售服務業務。上海燃氣崇明的最終持有人為上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大眾物流配送的資料
大眾物流配送為於2023年8月3日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大眾物流配送主要從事貨運運輸、包裝服務等業務。大眾物流配送由本公司持有80%股份權益的附屬公司大眾運行物流全資持有,因此為本公司之間接附屬公司。本公司的單一最大股東及主要股東為大眾企管,而大眾企管由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職工持股會(其為控股公司)最終持有。
上市規則的涵義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的主要 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燃氣崇明由上海燃 氣全資擁有。故此,上海燃氣崇明作為上海燃氣之聯繫人,因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根據上市規則,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 交易。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如有連串交易全部在同一個十二個月期內進行或完 成,又或者相關交易彼此有關連,該等交易須合併計算,並視作一項交易處理。由於本 集團與上海燃氣崇明在過去十二個月內曾進行相關交易,因此該等交易須合併計算,且 交易合併計算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因此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服務及 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公告之規 定,惟獲豁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有關「關連交易—訂立國內保理業務合同」公告之澄清說明
謹此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12月14日之「關連交易—訂立國內保理業務合同」公告(「該公告」)的英文版本存在一處文書錯誤,「訂立國內保理業務合同」中「交易內容」第 三段中應為「大眾保理可以通過向大眾萬祥反轉讓應收賬款的方式對大眾萬祥進行追索並 要求其支付反轉讓款及其他款項」,而非「大眾萬祥可以通過向大眾萬祥反轉讓應收賬款 的方式對大眾萬祥進行追索並要求其支付反轉讓款及其他款項」。該公告中文版本的相關 披露資料均屬正確。
除上述所指外,該公告內一切資料維持不變。
釋義
「董事會」 指 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
1992年1月1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A股於1993年3月4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股份代號:600635.SH),而H股則於2016年12月5
日在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1635)
「瓶裝液化石油氣 指 由大眾物流配送向上海燃氣崇明提供的瓶裝液化石
運輸服務」 油氣運輸服務
「大眾企管」 指 上海大眾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一間於1995年3月10日
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單一最大
股東及主要股東
「大眾物流配送」 指 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一間於2023年8月
3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
司
「大眾運行物流」 指 上海大眾運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1999年3月
19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
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
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上海大眾燃氣」 指 上海大眾燃氣有限公司(曾用名為上海燃氣市南銷售
有限公司),一間於2001年1月3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
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上海燃氣」 指 上海燃氣有限公司,一間於2018年12月27日在中國
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為本公司附屬公司上海大眾
燃氣的主要股東
「上海燃氣崇明」 指 上海燃氣崇明有限公司,一間於1992年4月18日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