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蓝光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2-014 号
债券代码:136700(16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696(19 蓝光 08)
债券代码:163788(20 蓝光 04) 债券代码:155484(19 蓝光 02)
债券代码:155163(19 蓝光 01) 债券代码:162505(19 蓝光 07)
债券代码:155592(19 蓝光 04) 债券代码:163275(20 蓝光 02)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和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0.60 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被申请仲裁的基本情况:
近期,由于公司出现的阶段性流动性紧张及债务风险,部分金融机构及合作 方向公司提起了诉讼或仲裁,本次新增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30.60 亿元, 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处理方案,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上述诉讼对公司的最终影响。但若法院后续对案件涉及项目采取相关资产处置等措施,则将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附表: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序 当事人 收到起诉 涉案金额 受理法院或 案件进展
号 事由 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内容 状或申请 (万元) 仲裁机构 情况
原告 被告 书的时间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进度款
89607064.01 元及延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截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前的违约金为 2699,145.26 元;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89607064.01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 2021 年 11 月
陕西建工第 合 同 29 日前的钢材款资金占用费 2434608.43 元; 西安市临潼 待排期开
1、 十一建设集 西安润潼置业有限公司 纠纷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 2021 年 8 月 30 日至 2022.2.21 9817.34 区人民法院 庭
团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的停工损失 3432575.12 元;
4、请求判决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
89607064.01 元范围内对临潼蓝光长岛国际社区
五期(155 亩)三、四标段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
优先受偿权;
5、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
承担。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项下本金 2 亿元;
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 7.2%向原告支付利息,利
息自2021年5月11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华夏人寿保 公 司 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7614246.58 元;
2 险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债 券 3、判令被告按到期之日应付未付本息 2022.1.10 21247.69 成都市中级 2022.2.16
公司 交 易 203116712.33 元为基数,以日利率 0.21‰为标准向 人民法院 开庭
纠纷 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自违约之日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4862614.09 元;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发生的律
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蓝光发展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项下本金127991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按年利率 7.15%向申请人支付自
2021 年 3 月 16 日(含)起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的利
息 3384748.29 元;
3、裁决被申请人按年利率 7.15%向申请人支付自
公 司 2021年7月29日(含)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
华夏人寿保 债 券 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2933818.42 北京仲裁委 待排期开
3 险股份有限 四川蓝光股份有限公司 交 易 元; 2022.1.17 13747.99 员会 庭
公司 纠纷 4、裁决被申请人按到期之日应付未付本息
131375748.29 元为基数,以日利率 0.2‰为标准向
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 2021 年 7
月 29 日(含)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为 2995367.06 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由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提起本案
所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总计 175000 元;
6、裁决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