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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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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60 号
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罗瑞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 年 4 月 12 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蓝光发展或公司) 披露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拟以利
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5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为
255,548,517 元(含税)。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延缓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称,由于公司动用大量自有资金保障
公开市场债券兑付,同时公开市场债券再融资环境未能得到改善,
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目前,
公司尚未能筹集到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所需资金,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经董事会决议拟延缓实施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公司同时披露,上述分红事宜纳入公司后续债务重组
整体方案中进行考虑,将在明确具体分红安排后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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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对外披露、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市场已对公司
现金分红事项形成明确预期。但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施,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
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11.4.5 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
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影响分红的不确定性风险,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罗瑞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不参与公司年度分红
事项的决策和具体执行,已经按照规定督促公司就分红事项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相关进展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利润分配
决议作出后采取催促执行、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确认等手段,具有
一定履职尽责表现,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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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
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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