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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1〕0160 号
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罗瑞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 年 4 月 12 日,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蓝光发展或公司) 披露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拟以利
润分配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5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为
255,548,517 元(含税)。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延缓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称,由于公司动用大量自有资金保障
公开市场债券兑付,同时公开市场债券再融资环境未能得到改善,
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截至目前,
公司尚未能筹集到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所需资金,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经董事会决议拟延缓实施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公司同时披露,上述分红事宜纳入公司后续债务重组
整体方案中进行考虑,将在明确具体分红安排后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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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对外披露、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市场已对公司
现金分红事项形成明确预期。但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施,
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关事项
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11.4.5 条等相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形,上
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
尽责,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影响分红的不确定性风险,对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罗瑞华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不参与公司年度分红
事项的决策和具体执行,已经按照规定督促公司就分红事项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相关进展事项予以关注,并在利润分配
决议作出后采取催促执行、及时与监管部门沟通确认等手段,具有
一定履职尽责表现,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
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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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瑞华予以监管
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
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