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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9

上交所: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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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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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蓝光发展,A
股证券代码:600466;
杨  铿,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武正,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欧俊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杨伟良,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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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12 日,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拟以利润分配
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85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为
255,548,517 元(含税)。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延缓
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称,由于公司动用大量自有
资金保障公开市场债券兑付, 而公开市场债券再融资环境未能得
到改善,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
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能筹集到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所需资金,
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经董事会决
议拟延缓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同时披露,上述分红事宜
纳入公司后续债务重组整体方案中进行考虑,将在明确具体分红
安排后进行披露。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对外披露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市场已对公
司现金分红事项形成明确预期。但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
施,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
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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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4.5 条等相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作
为财务管理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亦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影响分红的不确
定性风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
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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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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