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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5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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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蓝光发展,A
股证券代码:600466;
杨 铿,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武正,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欧俊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杨伟良,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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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12 日, 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拟以利润分配
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有权参与股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85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为
255,548,517 元(含税)。 2021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利润分配方案。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延缓
实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称,由于公司动用大量自有
资金保障公开市场债券兑付, 而公开市场债券再融资环境未能得
到改善,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
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能筹集到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所需资金,
预计无法在 2021 年 7 月 20 日前完成利润分配事宜,经董事会决
议拟延缓实施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同时披露,上述分红事宜
纳入公司后续债务重组整体方案中进行考虑,将在明确具体分红
安排后进行披露。
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对外披露并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市场已对公
司现金分红事项形成明确预期。但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在规定期
限内执行公开披露的现金分红方案,而是经董事会审议后延缓实
施,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同时,公司也未就影响分红的相
关事项及时公告,风险提示不充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第七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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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4.5 条等相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作为公司主要负
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作
为财务管理负责人,均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执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亦未能确保公司及时披露影响分红的不确
定性风险,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
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
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
时任董事长杨铿、杨武正,时任财务负责人欧俊明、杨伟良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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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