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2-031 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未能获得内部权力机构或外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风险,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1、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第二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
2、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次回购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未来发展前景,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3.00 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五)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若按照
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13.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7,692.31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36%;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13.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3,846.15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期限
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自
2022 年 4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期
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3、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若按照
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13.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7,692.31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36%;若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13.00 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 3,846.15 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18%。具体
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1、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无需注销股份的情形,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回购前 按 10 亿元回购后 按 5 亿元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76,923,100 2.36 38,461,500 1.18
无限售条件股份 3,253,331,860 100.00 3,176,408,760 97.64 3,214,870,360 98.82
总股本 3,253,331,860 100.00 3,253,331,860 100.00 3,253,331,860 100.00
2、若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未能获得内部权力机构或外部相关监管部门批准通过,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的,则已回购股份全部予以注销,则公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回购前 按 10 亿元回购后 按 5 亿元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3,253,331,860 100.00 3,176,408,760 100.00 3,214,870,360 100.00
总股本 3,253,331,860 100.00 3,176,408,760 100.00 3,214,870,360 100.00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657.27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 303.64 亿元,流动资产为 440.06 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 10
亿元测算,分别占上述指标的 1.52%、3.29%和 2.27%。且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逐次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公司认为人民币 10 亿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同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考虑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以及占公司资产规模的比重,且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内逐次支付,并非一次性支付,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公司自查,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上述人员确认在回购期间没有减持计划,若今后在回购期间有增持计划的,则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向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