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11 证券简称:ST 荣华 公告编号:2021-035 号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将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开庭审理;
2、本公司在本次诉讼中为被告方;
3、本次诉讼涉案本金合计 150,000,000 元;
4、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取得法院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5、公司本次披露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基于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对诉讼事项进行的披露,并不表示公司对诉讼涉及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21 年 12 月 20 日,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与甘肃荣华
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为由,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丰瑞”)
法定代表人:陈强
被告: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
2、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连带保证责任,依法清偿下列款项:
(1)欠付贷款本金 150,000,000.00 元;
(2)2017 年 12 月 21 日应支付利息人民币 3,177,083.33 元;
(3)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28 天)利息人民币
875,000.00 元;
(4)以 2017 年 10 月 23 日应偿还贷款本金 37,500,000.00 元为基数,按
照年 24%计算到 2018 年 1 月 18 日(87 天)的罚息人民币 2,175,000.00 元;
(5)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8 年 1 月 18 日(28 天)欠付利息
3,177,083.33 元的罚息人民币 133,437.50 元;
(3,177,083.33*0.15%*28=133,437.50 元)
(6)公证费人民币 10,000.00 元;
(7)2018 年 1 月 18 日之后,以全部贷款本金 150,000,000.00 元为基数,
按照年 24%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全部付清止。暂计算至 2021 年 9 月 10 日,
2018 年 1 月 18 日—2021 年 9 月 10 日共计 1331 天。
150,000,000.00 元*24%÷360*1331=133,100,000.00 元。
以上共计 289,470,520.83 元。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提供反担保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涉诉事项及理由
2017 年 4 月,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同意为武威荣华新型农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农业”)与原告及长春二道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道农商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本金为 150,000,000.00 元,贷款期限:2017 年 4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13 日止。因荣华农业未依约履行分期还款义务,二道农商银行将所有权利义务转回给原告,原告依法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已针对上述事项计提了相应的预计损失,并与武威荣华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抵<质>押协议》,对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了资产抵(质)押担保。
2、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取得法院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本次披露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基于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对诉讼事项进行的披露,并不表示公司对诉讼涉及事项本身的合规性、合法性及其行为进行认可或追认。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