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天方药业 证券代码:600253 编号:临 2011—016 号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 2011 年 8 月 16 日披
露了收购资产公告(详见临 2011-013 号公告),目前公司与北京德科瑞医药科技
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现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体
甲方: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新型药物制剂项目(聚
乙二醇衍生化磷脂包载的长春瑞滨纳米胶束制剂)的技术开发经协商一致,签订
合同。该新型药物制剂项目有可能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治疗或改善肿瘤的
国家新药。
二、技术情报和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1、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周内,在北京或驻马店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
供下列技术资料:
(1)专利申请,技术交底材料;
(2)部分实验室、中试规模的处方和工艺研究资料;
(3)质量控制资料(包括初步的稳定性资料);
(4)初步的药效学资料;
(5)急性毒性初步的资料。
2、合同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在北京或驻马店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
技术资料:
按药品注册要求,提供全套的申报临床试验总结资料及其原始记录。
三、验收标准和方法:
1、双方的研究应符合 SFDA 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双方的研究应依据 SFDA 颁布的《化学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双方的研制现场应能够通过药品监督部门的核查;
4、获得 SFDA 的临床试验批件;
5、获得省药局的受理通知书;
6、通过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技术审核。
四、开发计划:
新型药物制剂的全部临床前研究工作应在甲方第一次付款后 12 个月内全部
完成。
五、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甲方就本项目技术转让费 1800 万元人民币,按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
1、转让费用(大写):壹千捌佰万元人民币。
2、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
分期支付:
①合同签订后两周内:叁佰万元(300 万元);
②全部临床前研究工作完成,资料交接和技术交接后:叁佰万元(300 万元);
③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两周内:伍佰万元(500 万元);
④申报生产省局受理两周内:肆佰万元(400 万元);
⑤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两周内:叁佰万元(300 万元)。
其它方式:如本品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获得生产批件,甲方向乙方奖励
人民币贰佰万元(200 万元)。如本品专利未能获得授权,则该技术的转让费用
降至壹千贰佰万元(1200 万)人民币。
六、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项目的授权区域和方式
项目的授权区域:中国地区(含港、澳、台地区)。
授权方式:排他性使用。乙方应保证甲方在授权区域内具有独家研发、生产
和销售及后续技术的开发权利,并承诺不允许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国内外任何公司
或个人在授权区域内开展该项目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不论新型药物制剂
技术是否获得专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八、风险责任的承担:
若由于乙方的技术研究因素或国家政策的改变致使该项目未获得国家批准,
乙方不再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合同即行终止。
九、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使用权:按照本合同的相关规定,甲方在本专利的许可范围和有效
期间具有新药研发、注册、生产和销售权。
(二)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双方共有。
(三)该项目后续的技术改进成果,归改进方所有。
(四)有关新型药物制剂的其他后续产品的开发,乙方应优先转让给甲方。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