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 阳光 公告编号:临 2024-070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民事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 9,99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基本情况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4)苏 0281 民初 7529 号的《民事诉状》法律文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江阴支行)
被告一: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无锡市聚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无锡茂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五:江苏大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六:陆克平
被告七:郁琴芬
(二)原告诉讼事实、理由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与工行江阴支行签署了《小企业借款合同》(以下
简称“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9,990 万元,到期日为 2025 年 3 月 21 日。工
行江阴支行认为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原告债权造成较大不利影响,为此宣布解除借款合同,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99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 20 万元;
3、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三提供抵押的无锡市锡甘路 78、长江北路 259 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 0137526 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402,550,1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4、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四茂阳公司提供抵押的无锡市红星路 207 号不动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24,797,4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5、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五大江公司提供抵押的江阴市璜土镇上游村、友谊村、天生港村土地使用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72,088,1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6、被告二阳光集团公司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在最高额48,0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被告陆克平、郁琴芬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三、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积极应诉。因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