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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风险提示暨停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ST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风险提示暨停牌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ST 阳光        公告编号:临 2024-067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

    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的风险提示暨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人民币 1 元,已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退市指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
  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期间

600220    ST 阳光    A 股停牌    2024/6/14

   截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0.37 元/股,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
  于人民币 1 元/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股票触及终止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可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所”)终止上市交易。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6 月 14 日(周五)开市起停
  牌,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
  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上交所将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
  满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而后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
  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敬请广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上交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 1 元,公司股票可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

  公司股票 2024 年 6 月 13 日收盘价为 0.37 元/股,自 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6

月 13 日已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人民币 1 元,触及前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交易类退市情形。

    二、公司股票停牌安排及后续终止上市决定

  1、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 2024 年 6 月 14 日(周五)
开市起停牌。上交所将在公司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2、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交所将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而后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交所在公告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4、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强制终止上市后,应当聘请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上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公司未聘请证券公司或者无证券公司接受其聘请的,上交所可以为其临时指定。

  5、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三、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公司可能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的第一次至第十一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
分别详见公司披露的临 2024-040 号、050 号、051 号、053 号、054 号、056 号、
058 号、059 号、061 号、063 号、065 号公告。本公告为可能触发以上终止上市的
第十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四、其他事项

  1、公司董事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或托管券商等市场主体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及时了结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购回、融资融券、转融通、沪股通等业务。对于自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后至进入退市板块办理股份登记、挂牌期间到期的司法冻结业务,建议有权机关在股票终止上市暨摘牌前通过原协助执行渠道提前办理续冻手续。

  3、本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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