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编号:临2023-063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陆续进行了修订,对公司治理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和规 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对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修订和完善。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等 进行了修订。其中《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需 提交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施行,原相应制度同时废 止。修订后的上述相关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 披露。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供的任何担保;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10%的担保; 产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保;
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保。
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
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大 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通过。
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三年之内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决定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人员,并决定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理的工作;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予的其他职权。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门委员会的运作。 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
职责如下: 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建议;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建议;
(3)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并提出建议;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议;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二)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并提出建议;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会计人士。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6)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三)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是: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议;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2)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