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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并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并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22-064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拟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1.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货币资金 4.02 亿元,总资产 50.36 亿元,净资产 21.53 亿;投资额远高于
目前公司账面资金水平,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偿债能力造成压力。项目存在因为资金筹措影响建设进度、变更、终止等风险。内蒙古项目未实际开展,拟终止,本次投资也存在终止的风险。

  2. 本次投资项目未来受诸多因素影响,项目存在达不到预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 公司暂无多晶硅项目所需的人才和技术的积累。

  4.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呢绒面料的生产和销售。本次投资涉及业务是公司新开展业务,依据《项目可研报告》分析,该项目理论上可行,可能出现工艺技术风险、资源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安全环保风险、工程建设风险、工程进度风险等。

  5. 本次拟签订的《合作协议》系以各方合作意愿为原则达成的框架性约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协议相关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6. 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事项规划时间不确定,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因公司投
资所需条件在当地不能尽快实现,考虑到时间成本、项目规划和行业市场变化情况,相关的内蒙古投资事项拟终止,子公司内蒙古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注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古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前期调研等基础工作共支出约81.53 万元。

  8. 公司 2006 年投资设立了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开展多晶硅业
务。后因多晶硅市场低迷开始停产检修,2013 年进入破产程序,2016 年破产程序完成,2019 年注销工商登记。破产清算后,公司无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所属资产,本次拟投资项目为新项目,与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的项目无关联。

  9.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概述

  1、公司拟进行光伏产业相关投资,拟由全资子公司宁夏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澄安”)与宁夏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拟在宁夏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规划建设年产 10 万吨高纯多晶硅项目和年产 10GW拉晶切片、10GW 电池片和 10GW 组件项目。

  公司拟先行投资建设年产 5 万吨高纯多晶硅项目,项目投资金额约 50 亿元。
  2、董事会审议情况:2022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
同意票 6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拟签订合作协
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多晶硅项目的议案》、《关于拟增加子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拟终止前期在内蒙古进行的光伏投资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年产 5 万吨高纯多晶硅项目

  2、项目内容:拟由全资子公司宁夏澄安在宁夏石嘴山建设年产 5 万吨高纯多晶硅项目,项目投资约 50 亿元。

  3、建设单位:宁夏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4、项目用地:宁夏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5、项目建设期和进度:本项目预计 2023 年上半年开工,工程建设期 1.5 年,
投产后第二年达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宁夏澄安已取得前期政府备案审批文件,包括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证、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的函、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出具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宁夏澄安完成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新项目用地目前使用方式为租赁,未来视情况决定是否购买该土地。

  6、资金来源:宁夏澄安注册资本拟为 10 亿元。江苏阳光出资 10 亿元,资金
来源业务收入、回收应收账款等。其余资金由项目公司融资。

  7、技术和人员:本项目工艺技术采用三氯氢硅氢还原法生产多晶硅工艺技术,主要包括多晶硅还原技术、氯硅烷精馏提纯技术、还原尾气分离回收技术、四氯化硅氢化技术以及配套的渣浆回收、废气回收等辅助工艺技术。项目工艺路线以安全、环保、节能为出发点,以产品优良品质为核心,以低碳绿色为理念,充分利用园区区域优势,优化整合资源,降低生产运营成本。项目启动后,与中国恩菲
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由恩菲进行设计和提供技术服务;与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组建技术管理团队。

  8、可行性分析:为考察项目抗风险能力,《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投资、经营成本和营业收入等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营业收入对项目效益具有很大影响,主要是受多晶硅市场行情影响,企业应重点关注市场变化,并适时调整生产经营计划。

  上述项目建设期和进度、资金来源、技术和人员、可行性分析等是公司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目前的市场进行的预测情况,可能因市场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与预测情况不一致。

    三、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200010106810D

  3、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新区行政中心

  4、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5、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该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四、拟签订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乙方:宁夏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双方的主要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项目用地。项目用地位于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项目建设要素保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提供乙方项目所需的供水、供电、蒸汽、天然气、排水、道路、绿化、平整土地、通讯等生产要素。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项目土地应达到“七通一平”条件。

  3.甲方协调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电力部门等单位制定乙方项目的用电保障方案。甲方积极为乙方项目争取协调更多的绿电指标,降低乙方项目用电成本。
  4.甲方为乙方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等相关政策支持。

  5.甲、乙双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提供一站式服务,一事一议,全方位保障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

  6.乙方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前,甲方在石嘴山市全市范围内为乙方项目协调取得项目正常生产所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能耗指标、用水权指标、用电指标、土地指标等,确保乙方项目建设满足要求。


  7.甲方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乙方项目提供融资贷款。

  8.乙方承诺在项目建设和经营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等法律、法规、标准,做到依法建设、依法经营。

    (三)其他

  1.本协议是先期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继续签订后期协议,如本协议与后续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后续协议为准。其他具体问题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共商共议,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不可抗力、国家及自治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批文手续无法按期办理、生产要素无法保障等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度。

    四、本次签订合作协议对外投资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协议为双方合作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具体实施存在不确定性,且本协议涉及项目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

  目前相关投资项目尚未开展,本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当期业绩造成影响。

  本次投资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

  1.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货币资金 4.02 亿元,总资产 50.36 亿元,净资产 21.53 亿;投资额远高于
目前公司账面资金水平,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偿债能力造成压力。项目存在因为资金筹措影响建设进度、变更、终止等风险。内蒙古项目未实际开展,拟终止,本次投资也存在终止的风险。

  2. 本次投资项目未来受诸多因素影响,项目存在达不到预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3. 公司暂无多晶硅项目所需的人才和技术的积累。

  4. 目前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为呢绒面料的生产和销售。本次投资涉及业务是公司新开展业务,依据《项目可研报告》分析,该项目理论上可行,可能出现工艺技术风险、资源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政策风险、安全环保风险、工程建设风险、工程进度风险等。

  5. 本次拟签订的《合作协议》系以各方合作意愿为原则达成的框架性约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协议相关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变动的可能性。

  6. 本协议约定的投资事项规划时间不确定,具体将根据后续合作情况及市场情况分期、分段实施,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签订合作协议的公告》,因公司投
资所需条件在当地不能尽快实现,考虑到时间成本、项目规划和行业市场变化情况,相关的内蒙古投资事项拟终止,子公司内蒙古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拟注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内蒙古澄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前期调研等基础工作共支出约81.53 万元。

  8. 公司 2006 年投资设立了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开展多晶硅业
务。后因多晶硅市场低迷开始停产检修,2013 年进入破产程序,2016 年破产程序完成,2019 年注销工商登记。破产清算后,公司无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所属资产,本次拟投资项目为新项目,与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的项目无关联。

  公司有关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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