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 2012-00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拟签署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
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合同类型: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签署日期:2012年3月9日
合同履行期限:建设期加28年运营期,自特许经营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该特许经营合同履约对本公司当期业绩不构成
重大影响。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中水务或本公司)于2012年3
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湘潭国中污水处理
有限公司拟签署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的议
案》。
二、特许经营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特许经营合同标的情况:
根据2011年9月5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湘潭九华污水处理工
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湘发改环资〔2011〕1391号),同意湘潭九华污水处
理厂立项建设,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建设湘潭九华污水处
理工程项目,并通过公开招商方式确定本公司、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湘潭
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投资人。
本公司与湘潭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成
立湘潭国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国中),承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
区污水处理一期工程项目,湘潭国中在特许经营期内投资、建设、维护、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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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18000万元,于2015年底完成总投资。其中,一期工程于2012
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规模为处理能力5万m3/日,工程实施范围包括湘潭九华污
水处理工程厂区部分,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一期投资人民币11610万元;二期
项目预计于2015年年初开工建设,于2016年建成累计10万m/日规模并投入运营。
项目首期投资额除注册资本之外的部分6810万元由本公司负责融资投入,二
期投资额6390万元待二期项目启动建设前由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后另行投入。
三、特许经营合同主要条款
(一)特许经营权
1、经湘潭市政府批准,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特许经营合同
授予湘潭国中在特许期内独家完成本项目的权利,即:
(1)建设、运营、维护和拥有污水处理厂,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
处理服务费;
(2)在每一期特许期终止时,在同等条件下湘潭国中可优先获得下一期特
许经营期;
(3)湘潭国中自行解决上述事项的融资安排,并自行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
险。
2、湘潭国中在特许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融
资与建设;自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以提供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污水处理服
务。
3、项目配套管网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部门负责日常运营、
维护,费用无需湘潭国中承担。
4、除非依据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湘潭国中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期
内始终持续有效。
(二)特许期
1、项目特许期为建设期加 28 年运营期,自特许经营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
2、特许经营合同项下的特许期由建设期和运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自生效
日起至商业试运行日止,运营期自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期最后一日止。
3、融资及担保
在特许期内湘潭国中单独负责筹措建设、运营和维护湘潭九华污水处理厂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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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所需资金。在特许期内,湘潭国中有权为项目融资之
目的抵押其资产或以其它方式以其资产(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权)作为担
保或质押,但应向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且湘潭国中以前述抵押、
担保融资取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本项目。
(三)项目内容
由湘潭国中公司投资、建设、维护、运营,一期规模 5 万 m3/日、二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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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规模累计达到 10 万 m /日的湘潭九华污水处理厂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人民
币 18000 万元,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一期投资人民币 11610 万元,于 2015
年底完成总投资。
项目分二期建设,一期项目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开工建设,2013 年 12 月
30 日前建成 5 万 m3/日规模并投入运营。二期项目预计于 2015 年年初开工建设,
于 2016 年建成累计 10 万 m/日规模并投入运营。
(四)项目用地
本项目用地位于湘潭经开区沪昆高铁以南,兴隆湖以西,长城路以北,约为
101.32 亩(一期项目用地 71 亩,二期项目用地 30.32 亩,实际面积以规划红线
图为准),土地性质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通过挂牌形式出让,挂牌
起始价根据基本征拆成本、土地报批费用等确定为 33.8 万/亩,挂牌起始总价款
约为 3425 万元。上述地价均不含该宗土地的契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工
本费用和交易佣金,该税、费需由湘潭国中公司自行缴纳;自湘潭国中公司完成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之日起 7 日内,湘潭国中公司须将该宗土地总价款共
计 3425 万元缴付。
湘潭经开区国土资源局将于上述款项到位之日起 15 日内组织挂牌,上述款
项自动转化为该宗土地竞买保证金。
(五)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一级标准A标准执行,部分具体数值如下表,特许期内,并可依据规定执
行调整后的水质标准。
出水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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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参数 单位 限值
1 生物需氧量(BOD5) mg/l 10
2 化学需氧量(CODcr ) mg/l 50
3 悬浮物 SS mg/l 10
4 总氮(以 N 计) mg/l 15
5 氨氮(以 N 计) mg/l 5(8)
6 总磷(以 P 计) mg/l 0.5
7 pH 6-9
粪大肠菌群数 个/l 1000
注:表中氨氮限值,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
时的控制指标。
(六)污水处理价格和调价办法
1、污水处理价格为【1.06】元/立方米(经湘潭神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及 2011 年 12 月 19 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党政办公会议集体讨
论研究确定)。
2、污水处理价格是建立在以下基础上:
(1) 项目一期投资规模 11610 万元(含资本金 4800 万元,投资长期贷款
6810 万元)。
(2) 项目运行成本由电费、药剂费、污泥处置(运输)费、自来水费、职
工工资福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大修理和重置费、财务
费用、其他费用、企业所得税组成。
(3) 项目预期投资回报率按 8%测算。
3 因九华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所占比例较大,处理的难度和技术要求较高,
处理后的水质须达到国家一级 A 标准,在污水处理费用测算过程中有关费用暂不
能确定,鉴于上述原因,本项目在竣工运营半年后再根据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总
额及每吨水的实际运营费用,依照签订本合同时审核确认的原则据实进行调整,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重新核算后的污水处理价格比照 1.06 元/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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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暂行价格,对湘潭国中前六个月(含商业试运行期及商业运行期)内应收的污
水处理服务费进行多退少补。
4、污水处理价格以本项目竣工运营半年调整后为起点,每两年调整一次。
调整污水处理价格时,由湘潭国中根据规定的调价公式计算调价幅度,并于当年
1 月 7 日以前提出调价申请,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 30 个
工作日内核定后批准。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该 30 个工作日内
对调价申请提出书面意见,则应视为其已批准调价申请。
5、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调价申请的审查应根据特许经营合同
调价公式的约定进行。
(七)基本水量
1、运营期第一年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3 万立方米(商业试运
行期间除外),运营期第二年至第四年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4 万立
方米,第五年起至特许期结束,基本水量为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平均 5 万立方米。
2、除本特许经营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湘潭国中根据出水水质标准达标处理
的前提下,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就基本水量支付基本污水处理服务
费,基本污水处理服务费等于基本水量与污水处理价格之乘积。
3、暂停服务期间,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湘潭国中的实际处
理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八)超额水量与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
1、如果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水量超过月基本
水量,则超出的部分为超额水量。
2、在湘潭国中根据出水水质标准达标处理的前提下,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应就超额水量支付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超额污水处理服务费等于超
额水量与污水处理价格之乘积。
3、若任一运营日进水水量在基本水量和 5.5 万立方米之间,湘潭国中应当
根据出水水质标准处理超过基本水量部分的污水;若任一运营日进水水量超过
5.5 万立方米的,湘潭国中可以但无义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