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6 证券简称:福田汽车 编号:临2019—064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期媒体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说明公告》中涉及福田汽车的有关事项误导信息使用者
及《仲裁申请书》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精工)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了《关于近期媒体和投资者关注事项的说明公告》,公告了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莱德”)201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调整的相关说明,其中涉及2018年度普莱德对福田汽车的交易收入部分,东方精工披露信息严重失实,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从未就公告的相关事项与福田汽车进行必要核实,并基于对未经核实的数据不严谨、笼统的分析推理进行公告,已对信息使用者产生误导,对公司产生影响。
2019年7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寄送的《SHDX20190182号利益补偿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及东方精工的《仲裁申请书》[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请的其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利润补偿协议》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的公告)(临2019-065)];东方精工提起该仲裁要求,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诉请数额与事实有重大差异,违反了协议约定。
公司特此发布澄清公告如下:
一、关于东方精工公告中称“2018年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产品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澄清
1、福田汽车向普莱德采购电池的交易情况
公司基于客户需求、技术实力和合作等方面选取电池供应商,公司在新能源电池技术路线及供应商选择上采用多元化、市场化原则,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普莱德仅为公司电池供应商之一。
2018年公司电池系统采购总额为13亿元,其中公司向普莱德采购电池交易额为2.58亿元,占电池系统采购总额比例为19.6%。(考虑商业秘密,下表披露的其他供应商名称以ABC等字母替代)
普莱德 25,756 19.6%
供应商A 62,964 47.8%
供应商B 14,313 10.9%
供应商C 11,948 9.1%
供应商D 11,466 8.7%
供应商E 5,143 3.9%
合计 131,589 100%
2、福田汽车向普莱德采购电池的业务模式
公司从电池系统供应商采购流程包括:体系的认证、产品技术的认证、质量认证等各项流程,从进入体系到验证完成,需要12-16个月的周期。公司现有多家电池系统供应商均经过严格验证后进入体系,普莱德为其中之一;福田汽车从验证的电池系统供应商处采购电池系统模块,该模块的部件由该供应商按技术和质量标准自行负责采购,供货的产品质保、售后等均由供应商负责,普莱德也采用相同流程。
3、福田汽车与普莱德交易价格情况
2014年以来公司从普莱德采购电池每度电单价呈逐年下降趋势,平均每年降幅14%~24%,尤其是2017、2018年在国家补贴持续退坡,市场电池价格下落的趋势下,普莱德年度降价比例也达到24%,符合商用车电池系统市场的规律。公司对普莱德历年电池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普莱德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2018年
供货额(不含税,万元) 1,318 12,842 65,584 34,282 23,391
电池采购 总电量(度) 4,198 43,150 291,210 200,957 158,286
平均每度电单价(元/度) 3,140.59 2,976.20 2,252.11 1,705.92 1,477.77
4、福田汽车向普莱德采购电池的开票价是基于合同价考虑诸如库存积压承担的费用、三包费、资金结算方式差异等各项浮动事项后确定
随着国家对新能源电池技术要求的不断提升,电池技术指标每年都会变化,因此以前年度需求的订单没有完成,由此产生的电池在以后年度生产的整车上将无法继续使用,需要生产厂进行电池重新升级。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如果出现电池积压无法使用再升级产生的损失是由电池生产厂与整车厂对损失进行谈判,共同承担相关损失,并在下一次供货开票中进行体现。公司2018年对前期与普莱德交易产生的积压电池进行了协商,双方谈判通过会谈纪要的方式确定了积压损失共同承担,公司承担的相关损失在下一次供货的价格中体现,2017年公司对于前期积压电池损失也是通过与2018年相同的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四季度普莱德向公司开票的金额中包含了福田汽车应承担的损失。
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未就该事项进行了解,未将该金额在采购价格中进行区分,武断地
5、东方精工公告中福田汽车与普莱德关联交易数据引用错误,推导出的结论误导信息使用者
福田汽车派出至普莱德的董事任福田汽车高管,该董事任期于2017年11月10日结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普莱德在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仍为福田汽车的关联方,福田汽车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与普莱德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1,065.24万元,其交易期间为2018年1月1日-11月10日。
2018年福田汽车与关联方普莱德总交易额为25,755.67万元,其中:2018年1月1日-11月10日交易额为11,065.24万元,由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特点,大部分订单主要集中在四季度接单生产,所以电池采购交易也主要集中在四季度发生。
东方精工公告中称:“公司《年度报告》提及:2018年度子公司普莱德向关联方福田汽车销售产品而产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11,955.36万元。该数据为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调整之后确认的金额,并未包含2018年度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宁德时代产品产生的收入11,339.30万元。如果采用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2018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调整之后确认的金额(11,955.36万元),该金额与福田汽车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因向普莱德采购原材料而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11,065.24万元)相当接近,差异仅为890.12万元。基于上述分析可以推论:经审计的福田汽车2018年度报告中,并未将‘2018年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宁德时代产品’产生的金额确认为2018年其对普莱德的采购金额。在普莱德管理层在2019年2月27日提供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利润的‘2018年普莱德向福田汽车代售宁德时代产品的业务’,其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存疑。”
从以上可以看出,福田汽车年报披露的数据是根据关联交易期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对应的交易金额,东方精工截取了该数据与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全年确认的数据进行对比是期间应用错误,然后基于期间应用错误的数据进行不严谨的推测,得出所谓“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实质存疑”的结论,与事实不符,并已经严重误导信息使用者。
二、关于公告中称“2018年度普莱德对福田汽车下属子公司确认的研发收入缺乏真实性”的澄清
汽车行业中整车企业关键核心部件与供应商联合开发,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是行业中较常见的做法,福田汽车每年和供应商的联合开发费用高达几亿元。2018年福田汽车委托普莱德的技术开发项目具体情况如下:2017年11月公司启动了商用车(客车/物流车)动力电池系统进一步升级方案;2017年12月,商用车组合规划基本确定,福田欧辉与普莱德的新产品研发合作是基于
付时间有要求,经双方沟通,先行启动了项目,项目执行过程中双方针对合同事项以及金额进行多轮沟通交流,最终于2018年8月23日签署了《零部件研发协议》,协议金额2500万元(含税),上述做法符合技术开发费行业标准。
项目交付情况:根据协议约定,2018年1-7月随整车验证项目分车型提供样件;陆续完成动力电池取得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证报告。双方开发产品主要以模块化,标准化为基准,符合2019年新标准要求,从投入产出的关系看,2018年转化销量较少与产品形成时间较晚有关系,2019年至今已实现销量100多台,整体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根据公司结算管理的要求,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往来结算按规定的结算周期执行,期末账面往来余额为按结算周期尚未到付款日的款项。普莱德是正常供应商之一,按合同账期正常结算,不需要单独针对某一笔支付。公司研发款项与采购款一起按结算周期结算,不单独结算。但由于受新能源补贴到账进度影响,公司会根据补贴到账情况安排相应采购款项支付。
综上,公司与普莱德之间的交易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公允。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的错误认识是由于其对整车制造行业的运行模式缺乏理解。同时,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也未与公司进行核实,在公告前公司未收到任何有关事项的沟通。
三、公司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与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1、公司与东方精工及其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自2019年1月份东方精工发布业绩预告以后,公司和普莱德原股东自2月份开始和东方精工及其董监事就东方精工商誉减值及普莱德2018年业绩情况进行多次沟通问询,但至今从未取得东方精工任何形式的回复,主要沟通函件如下:
时间 文件及主要内容
2019年2月11日 告知函 原股东就东方精工业绩修正公告表示反对并要求提供证据
2019年2月22日 异议函 主要是针对东方精工给深交所的<回复公告>表达异议
2019年3月1日 异议函 主要是针对东方精工业绩快报公告计提商誉减值再次表达异议
2019年4月12日 致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管理层提示函
2019年5月16日 福田汽车给东方精工关于提供2018年度普莱德《专项审计报告》的沟通函
2、公司年审会计师与东方精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东方精工及立信会计师对普莱德公司年度报表进行重大调整,在其披露年报前未就调整事项与我公司进行详细的核实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