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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0 沪市 退市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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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90: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2

600090: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090        证券简称:*ST 济堂      公告编号:2022-028
          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7 号),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0号。

  张美华,男,1963年7月出生,时任同济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10楼508号。

  李青,女,1965年11月出生,时任同济堂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红庙北里10楼508号。

  魏军桥,男,1975年10月出生,时任同济堂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同济堂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同济堂、张美华、李青、魏军桥的要求12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同济堂、张美华、李青、魏军桥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同济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同济堂《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
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2016年至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6.8亿元、9.2亿元、8.3亿元

  2016年至2018年,同济堂通过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医药)、南京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同济堂)、新沂同济堂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同济堂)等三家子公司虚构销售及采购业务、虚增销售及管理费用、伪造银行回单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207.35亿元,虚增成本178.5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4.3亿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64.4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56.05亿元,虚增费用1.57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6.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0.4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72.3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36亿元,虚增费用1.76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9.2亿元,虚增净利润7.01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20.65%;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70.6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61.1亿元,虚增费用1.21亿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8.3亿元,虚增净利润6.08亿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07.61%。上述情况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同济堂《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

  2019年同济堂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虚增净利润2.99亿元,占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净利润的226.52%,上述情况导致同济堂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三、同济堂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同济堂在未经过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通过团风县鑫旺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日月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5.92亿元(其中募集专户资金1.35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归还11.31亿元,未归还14.61亿元。上述占用资金主要用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股票质押融资本息、大股东投资等用途,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同济堂控股占用资金合计11,915万元,已归还8,915万元,未归还3,000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归还银行借款,对外投资等用途;2017年同济堂控股占用资金合计27,701万元,已归还27,701万元,未归还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融资本息;2018年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合计156,767万元,已归还73,500万元,未归还83,267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偿还融资本息、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用途;2019年同济堂控股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合计62,852万元,已归还3,030万元,未归还59,822万元,主要用于同济堂控股偿还融资本息、归还借款、支付投资款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2019年修订)10.2.4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同济堂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一条第(二)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四、同济堂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2016年5月,同济堂借壳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并以非公开发行
方式募集资金15.51亿元,其中支付重组交易现金对价7.81亿元,拟用于3个募投项目7.70亿元。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济堂以预付工程款的名义分别向中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胜建设)、汉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电力)等4家公司累计支付1.62亿元,中胜建设、汉唐电力等4家公司将上述资金同日转回至同济堂医药,用于支付股利及日常经营开支等方面。上述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占募集资金总额(7.70亿元)的21%。同济堂在2019年4月披露的《关于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20年6月披露的《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上市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五、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

  2018年1月,同济堂为控股股东同济堂控股承担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10亿元基金份额收购义务事项提供担保,2020年3月20日,申万宏源因同济堂控股未按期履行合同提起诉讼。2020年4月30日,法院裁定冻结同济堂控股、同济堂、张美华、李青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8亿元。

  2018年9月同济堂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向锯洲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锯洲资产)融资2亿元事项提供担保。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1日,同济堂控股至到期日未能全额偿还,锯洲资产提起诉讼。2019年9月9日,法院裁定冻结同济堂控股、湖北同济堂控股科技有限公司、张美华、李青、同济堂医药、武汉卓健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同济堂银行存款人民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济堂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情况。同济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济堂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同济堂未在2018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担保事项,同济堂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改)》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银行流水、会计账套、年度报告、自查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同济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所述的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同济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同济堂时任董事长张美华,同济堂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李青,同济堂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魏军桥是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组织实施者,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一,对于同济堂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济堂所开展的业务均为真实交易,不存在虚增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情形。《事先告知书》确认造假金额仅以走访同济堂的客户及供应商所获取的《情况说明》和询问笔录、同济堂的银行流水与凭证以及穿行测试报告为依据,上述取证资料不能证明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

  其二,《事先告知书》中虚构收入计算不准确,仅以银行汇付结算方式对应的金额作为认定同济堂业务开展的依据,实际同济堂经营业务中的结算方式多样,除银行汇付结算方式外,还有承兑汇票结算、现金交易结算、协议抵款结算、易货交易结算等,《情况说明》也体现存在上述交易方式,虽然部分业务未入账,但不能否认业务的真实性。证监会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公司业务流局限于银行资金流,将同济堂未通过银行渠道结算从而未形成相应银行结算流水的购销认定为虚假业务;将公司业务模式局限于自身经营的直营业务,将平台合伙方式开展的渠道合作经营业务认定为虚假业务;将公司业务局限于自身纳税业务;将公司管理不规范等同于财务造假。无论同济堂采取全额法或是净额法核算,均不影响利润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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