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70 证券简称:ST富润 公告编号:2023-064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自愿追加业绩承诺补偿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82,417,687.42 元
由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上市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江有归、付海鹏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的议案》,并于2020年11月14日披露了《公司关于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之补充约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4号)。
截至本公告日,业绩承诺人江有归、付海鹏尚未完成业绩补偿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业绩补偿督促及沟通情况,公司就与江有归、付海鹏之间关于自愿追加的业绩承诺和利润补偿事项,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江有归、付海鹏
(二)管辖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已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
状》,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6 月 3 日,原告与包括两被告在内的 18 名交易对手方(下称“交易
对手方”)签订《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原告以向交易对手方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的方式收购交易对手方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一指尚”)100%股权,交易价格 12 亿元人民币。
同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两被告承诺泰一指 2016 年度、
2017 年度、2018 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5500 万元、8500 万元、12200 万元,如果
泰一指尚未能完成承诺净利润,两被告需对原告进行补偿。
上述协议经原告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收购事项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原告依法进行了公告。
2017 年,原告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手方发行了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其中,向被告一发行股份 31,475,712 股并支付现金对价 59,016,960 元,向被告二发行股份 11,373,440 股并支付现金对价 21,325,200 元。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天健所”)审计,泰一指尚完
成了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 111.88%、
101.97%、108.16%。
2018 年 11 月 26 日,两被告出具《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自愿
追加泰一指尚 2019 年度、2020 年度两年的业绩承诺,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9亿元和 2.07 亿元,如泰一指尚未能完成承诺净利润,两被告将以现金或股票等方式补足实际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
2020 年 4 月 26 日,天健所出具《泰一指尚 2019 年度审计报告》,泰一指尚
2019 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 75,383,646.54 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
83,616,353.46 元。2021 年 3 月 15 日,天健所出具《泰一指尚 2020 年度审计
报告》,泰一指尚 2020 年度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 25,120,606.46 元,与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为 181,879,393.54 元。
2020 年 11 月 13 日,原告与两被告签署《<关于自愿追加业绩承诺的承诺函>
之补充约定》,确认两被告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83,616,353.46 元。经多次催促,2022 年 3 月 17 日,原告收
到 2019 年度业绩补偿款 100 万元。
基于上述,两被告应按照承诺向原告履行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
264,495,747 元,其中包括 2019 年度剩余业绩补偿款 82,616,353.46 元,2020 年
度业绩补偿款 181,879,393.54 元,并赔偿原告相应资金占用费。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业绩补偿款 264,495,747 元及资金占用费(暂
计算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为 17,921,940.42 元,之后资金占用费以 264,495,747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以上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282,417,687.42 元。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并配合法院推进本次案件,如有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