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8.00元/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程惠芳
舒中胜
葛劲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