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3 证券简称:三博脑科 公告编号:2024-058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34 号文《关于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9,612,9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29.6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7,254.18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163.91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925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及购买股权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共计 4.2 亿元对全资子公司三博(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博”)进行增资,由重庆三博对四川大行广泽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本次投资拟以增资及股权受让的方式取得四川大行广泽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0%股权。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以上交易背景,重庆三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和使用本次交易涉及到的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鲤鱼池支行(根据银行要求,其对外签署四方监管协议时,需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名义签署。)
账号:50050106380009111111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1 月 1 日,公司及重庆三博与开户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三博(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0050106380009111111,截止 2024 年 11 月 0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超募资金收购大宁广泽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5,613.12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陆胤、王栋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通知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凭证的转账要素是否齐全,加盖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本协议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 日